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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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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718號 原 告 鄭蔡招琴 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 律師 被 告 新竹市稅務局 代 表 人 蘇蔚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潘芬芳 林秀芬 輔助參加人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高虹安(市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明湖段499、647、677、679、680地號 (重測前為青草湖段1008、703-17、998-8、998-10、618-3 2地號)及499-1地號(分割自499地號)等6筆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均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前 經列入內政部民國79年6月18日台(79)內營字第794626號 函同意開發之新竹華城開發計畫範圍內土地後,嗣經新竹市 政府以83年6月15日府地用字第26326號函核准變更編定使用 地類別為國土保安用地。被告審認系爭土地整體上屬新竹華 城開發計畫之一部,針對系爭土地99至109年度地價稅認應 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乃適用一般用地稅率而核定地價稅 額。原告主張該地價稅應以系爭土地公告地價16%之8成計算 ,其溢繳99至109年度地價稅共92,790,439元,前依稅捐稽 徵法第28條及第40條申請被告退還及撤回行政執行,均遭否 准,提起訴願亦為新竹市政府112年4月14日112年訴字第4號 訴願決定駁回及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被告核課系爭土地99至109年度地價稅額所據之稅基量 化基準,涉及新竹市政府依法就系爭土地所為公告地價之合 法性,為明瞭前開公告地價所涉相關事實及法令依據,以利 正確評價及適用,有待新竹市政府輔助參加訴訟以為釐清, 故本院認本件有由新竹市政府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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