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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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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美商.懷特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 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七九三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   1、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有代理權。   2、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     五款、第六款之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 經本院審判長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0七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三十日內補正,該 裁定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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