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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2/16

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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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原告應另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乙份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葉冠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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