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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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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興玉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台北市○○○路○段一號之十十三樓   訴訟代理人 游能煥(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 由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育 如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永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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