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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2/12

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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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代 表 人 郭林金鳳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對原告申請註冊之商標,以「原告之商 標襲用伊之商標,有致公眾誤信之虞」為由,於公告期間對之提起異議,而經被 告以八十九年四月一日中台異字第八八○八三五號商標異議審定書審定撤銷原告 之商標註冊,原告對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從而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關係人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關係人郭元益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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