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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2/14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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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關係人即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關係人即參加人於八十四年八月 二十五日申請之00000000號「升降型曬衣架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下稱 系爭專利案),未具新型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而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為由,檢附第00000000號專利案,對於系 爭專利案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智專(七)○二○一六 字第一二六六四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行準備程序 詢問被告及關係人後(原告經通知未到庭),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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