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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2/08

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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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原   告 世呈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義大利商‧馬貝股份有限公司(MAPEI S.P.A.)   即 參加人   代 表 人 喬治‧司昆斯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丁○○律師 右聲請人對於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義大利商‧馬貝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三日以「馬貝」商標及「馬貝-UL 」聯合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十九 類之水泥、舖牆用灰泥、防水砂漿商品,及自平式水泥、建築用補土、防水性水 泥商品,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000 00000號商標及審定第00000000號聯合商標。嗣第三人即參加人, 以該審定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四款之規定,對之提 出異議,並請求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一併撤銷該審定聯合商 標。案經被告以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第00000000號『馬貝』創設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其聯合第 00000000號商標之審定應一併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 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被 告及第三人陳述意見,該第三人並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義大利商‧馬貝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該第 三人參加訴訟之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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