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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2/06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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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原     告 甲 ○   訴 訟 代 理 人 鄭念祖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局長) 陳明邦   訴 訟 代 理 人 丙○○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 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緣本件第三人乙○○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一月九日以其「具圖案之高爾夫球 」係包含一球體、一圖案層及一外覆層,圖案層以印刷方式將所需圖案印製在具黏 性之紙面上,再以刀模裁切成上下具連續齒狀之特殊造形貼紙,可直接黏貼於球體 外表,最後以透明樹脂用高壓射出方式收束於黏有貼紙之球體表面,形成外覆層等 情,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之結構 特徵已見於美國第四,九九八,七三四號專利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 定,發給(八八)智專(七)0五0一七字第一三八六四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 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駁回,再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亦遭駁回,遂提 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二月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當事人陳 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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