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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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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四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代 表 人 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複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乙○○已死亡 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 人能力。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八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已死亡,有戶籍謄本為證,自屬無被告 當事人能力,原告對其起訴顯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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