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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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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四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郭育慧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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