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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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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余政憲部長) 右原告因農保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訴字第○一六四六六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未依第五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表明被告機關及 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六六號 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 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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