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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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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六三號   原   告 名哲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台 財訴字第○九○○○三七七八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財政部台北市 國稅局),而誤列財政部為被告。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之 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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