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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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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六三號   上  訴  人 艾巨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 訴 人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年度 訴字第五五六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 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未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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