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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有關兵役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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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三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鴻濃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 右當事人間因兵役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 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伊前因執行有期徒刑在監期間合計二年八月又十五日, 再加上強制工作期間已超過三年,向被告聲請因禁役免予兵役召集經被告以民國 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府兵二字第九0一0二七九九00號函否准,致其權益受損 害,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原告依首揭意旨,提起本件撤銷訴 訟應先經訴願程序,惟查其未經訴願程序,則其提起撤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 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金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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