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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損失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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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二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新莊市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戊○○主任)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明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失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正為 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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