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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新式樣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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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方浩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鎰珠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方浩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九月三日以「按摩蓮蓬頭」向被告機關之前 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五七三0九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 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九   0)智專三(一)0三00八字第0九0八九000三七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   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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