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09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2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二號   原   告 齊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第二頁「法官姜素娥」,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 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金釵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