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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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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以「投射型液晶顯示裝置」向 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以(九0)智專三(二)0四0二0字第0九0 八九000二一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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