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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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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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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約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dis cus 及 圖」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四十一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資料文件圖書之查詢;代 理各種書籍、雜誌、報紙之訂閱;書籍、雜誌之出租;知識或技術之傳授;對個 人技術技能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檢定、舉辦講座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 查准列為註冊第一三二七七六號服務標章,嗣原告以該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 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為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二 二三○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 人曼陀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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