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有關環保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4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甲○○
- 被告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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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環保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
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