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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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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四二號   原   告 立胺酵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邱淑媞(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   代 表 人 李明亮署長)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藍國岳 右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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