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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電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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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九號  原   告 美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交通部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電信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台北市○○街○段八十九號、九十一號美華大廈住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 會,因參加人為新設「大同迪化」行動電話基地臺,與美華大廈九十一號八樓區 分所有人康美娥,簽訂該大廈八樓頂瞭望臺租賃契約,供該基地臺無線電收發系 統裝置之架設,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檢具工程計劃書等資料向交通部電信 總局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案經審核結果,由被告發給行動電話業務電臺架 設許可證、電臺執照,嗣原告以住戶康美娥私自將屋頂瞭望臺出租作為行動電話 基地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業經台北市政府函處罰鍰在案,請求被告 撤銷該執照,經被告否准,原告不服,經提起訴願仍遭駁回,而提起本訴,經核 本件撤銷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將受影響,自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本院爰 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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