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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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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工業技師)         王建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美商.美國堪塞特別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美國堪塞特別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供直列式鏈縫圓筒座縫衣機 使用之螺紋整修系統」(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更正專利名稱為「供直列式鎖鏈 針步圓筒座縫衣機使用之螺紋整修系統」)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 ,發給發明第六0四五一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復更正專利名稱為「供直列式鎖 鏈針步圓筒座縫衣機使用之線頭修剪系統」;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 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八)智專(七)0五0一七 字第一四二九二八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 部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七0二六號訴願決定書為 原處分撤銷之決定。案經被告重為審查,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以(九0)智專三 (三)0五0五五字第0九0八九000五八三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 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 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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