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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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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八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以「防火門之門框構造改良追加(一)」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 A01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經乙○○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成立,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 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五四九○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 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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