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法訴字第0 九一一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 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苗栗縣政府之所在地為苗栗市縣○路一○ ○號,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 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