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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8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   原   告 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會社)   代 表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黃三榮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代 表 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 月一日台九十勞訴字第○○四五○六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 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之所 在地在高雄市,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育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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