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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TPCM 113年度台覆字第5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覆字第5號 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決定(112年度 刑補字第2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冤獄賠償法業經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並於民國100年9月1日施 行。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 求;受理機關對於補償之請求曾經實體決定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 1點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 )林明宏以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自89年12月5日起執行,至同年12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釋放,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則於90年1月2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聲請人並未施用毒品,遭觀察勒戒實屬冤獄為由,請求刑事補 償。查其前以同一事由請求冤獄賠償,經屏東地檢署96年度冤獄 賠償字第2號決定,以請求逾2年期間為由,駁回其請求確定。聲 請人以同一事由,更行為本件補償之請求,自非適法,原決定因 而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 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陳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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