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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妨害家庭

TPCM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5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5號 聲請重審人 詹民進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 民國111年5月27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1年度台重覆 字第11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 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得聲請重審,固為刑 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係指足以影響原確定決定正確性之證據。又聲請重審,應 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 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 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23條、 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詹民進對本庭111年度台重 覆字第11號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理由略以: 其於民國112年5月5日發現、知悉新證據即憲法法庭112年憲 判字第6號判決,自知悉時起算,於112年5月22日聲請重審 ,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又同一事實是否成立犯罪,客觀上 不可能有罪、無罪兩者併立情形,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 利歸被告等原則,不應允許以違法取得之性愛影片,作為成 立妨害家庭之證明,前程序確定決定援引聲請人以共同被告 身分所為之自白,及告訴人依觀看竊錄性愛影片後之敘述, 認定聲請人有通姦、相姦事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 釋意旨,且採納違憲竊錄之性愛影片為證據,肆意侵犯憲法 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並牴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憲法第78條規定,亦違背 司法院釋字第791、592號之解釋,爰有發現確實新證據及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重審事由,應准予重審等語。 三、經查,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人對於其聲請重審之本庭110年 度台覆字第89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聲請人於該聲請重 審書狀之記載,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 ,而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原確定決定因以不 合法駁回該重審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原確定決定並未 就聲請人所指前程序確定決定(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刑補 字第7號及本庭110年度台覆字第89號確定決定)是否適法為 認定,自無聲請人所指上揭重審事由;另聲請人所指之新證 據,乃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6號關於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 案判決,與原確定決定之判斷無涉,難認係足以影響原確定 決定正確性之證據。聲請人據以聲請重審,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陳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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