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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妨害國幣等

TPCM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6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6號 聲請重審人 湯育達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妨害國幣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 華民國111年9月29日確定決定(111年度台覆字第70號),聲請 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 ;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 間 自知悉時起算。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 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2條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1條第4款規定,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湯育達前因妨害國幣等案件 ,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最高法院111年度台刑補字第4號駁回 其請求之決定,聲請覆審,經本庭於民國111年9月29日以11 1年度台覆字第70號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駁回其覆審之 聲請。原確定決定係於同年10月19日對在監執行之聲請人為 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原確 定決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11年11月18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12年8月2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刑事補 償(重審)狀」對之聲請重審,顯已逾期,自應認其重審聲 請為不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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