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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竊盜等

TPCM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 聲請重審人 劉進仕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決定(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4號),聲請重 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本庭確定決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重審事由得聲請重   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對本庭確定決定聲明不 服,而未以聲請重審之方式為之,仍應視為重審之聲請。本 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劉進仕對於本庭112年度台重覆 字第14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 明,應視為聲請重審,合先敘明。 二、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 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述 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 第1項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 ,其聲請重審之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 其書狀僅泛稱依原確定決定補正,並檢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77年度上易字第17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 上易字第404號刑事相關保安處分判決,依大法官釋字第812 號解釋辦理刑事補償等語,對於原確定決定認其未敘明重審 事由及具體情事之重審聲請程式為不合法,究有何法定重審 事由及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蘇芹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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