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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傷害等

TPCM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 聲請重審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決定(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聲請重審 ,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 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 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 定決定機關為之。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3條分別規 定甚明。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就原確定決定究有 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為具體陳述,始屬相當,倘僅泛言有 何條款之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符合上開聲 請重審之規定要件,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 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耿漢生對本庭112年度台重 覆字第13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不合法予 以駁回)聲請重審,其聲請意旨雖略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監獄臺南分監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執行指 揮書,使其入監服拘役120日之執行,非屬依法律執行,原 決定機關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27條規定將決定登載於受害人 所在地報紙,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惟並未敘明原確定 決定究有如何符合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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