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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9/25

殺人

TPCM 85年度台覆字第52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二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按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覊押者,不得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所稱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覊押,指覊押之發生,乃 由於受害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而言。查聲請覆議人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六日晚上, 在美國蒙特利公園市海霸王餐廳,與被害人徐啟樑發生爭執,嗣徐某至餐廳外打電話 ,聲請覆議人即將與徐某爭執之事,告知友人Tony張、Jimmy 、Wilson三人,Jimmy 等表示要出去教訓徐某,聲請覆議人並未反對,徐啟樑隨即遭Tony張開槍打死。案發 後聲請覆議人知悉美國警方找伊,即搭機至西雅圖,再返回台灣。嗣經美國警方函請 我國偵辦,檢察官乃簽發拘票,於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出境 大廳,將聲請覆議人拘提到案,並以有逃亡之事實予以覊押,此為聲請覆議人所自承 ,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卷宗可稽。被害人徐啟樑之死亡 ,既因聲請覆議人告知Tony張等其與徐某爭執之事及於Jimmy 等表示要教訓徐啟樑時 ,未為反對而起,且案發後又知悉美國警方找伊,竟不出面澄清,更輾轉搭機返國躲 避而被拘提到案,致受覊押,足見其受覊押,乃由於前開不當行為所致,難謂無重大 過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不得請求賠償。原決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聲請覆 議意旨以伊並無自承涉嫌參與非法情事,亦未涉嫌殺人,自得請求賠償云云,指摘原 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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