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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18

盜匪等罪

TPCM 85年度台覆字第58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八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甲○○盜匪等罪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五月九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八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理 由 按以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聲請冤獄賠償,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 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甚明。本件賠償聲請人甲○○以其涉犯盜匪等罪案件,已經判 決無罪確定,因曾受覊押,聲請冤獄賠償,但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顯係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原決定法院未依規定定期命為補正,逕以實體上理由決定准予賠償新台幣 三十六萬元,即有未合。原決定既有此項程序之違背,自應認聲請覆議為有理由,爰 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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