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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0/18

感訓

TPCM 85年度台覆字第63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六三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感訓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八月廿七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理 由 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 本,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 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甲○○主張因被違法送感訓二年及違法坐牢五年,請求冤獄賠償,但未據提出不起 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原決定法院亦未定期命補正即予駁回聲請,即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而有違誤,自應將原決定撤銷,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 甲 乙 委員 范 秉 閣 委員 施 文 仁 委員 莊 登 照 委員 劉 延 村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林 永 茂 委員 李 璋 鵬 委員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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