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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25

叛亂

TPCM 86年度台覆字第109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九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五月一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更㈠字第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聲請覆議人以其因參加叛亂組織,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 權七年確定,本應於五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執行期滿開釋,竟被非法羈押至五十一年六 月二十三日始獲釋放,計受非法羈押四十五日,因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六條規定,聲請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按人民須於戒嚴時期因 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始得聲請所屬地方 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六條之規定自明。聲請覆議人係因犯叛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七年 確定,既非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受無罪之判決確定,揆之前開說明,自不得聲請比照 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原決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 ,求予撤銷原決定,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董 明 霈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池 啟 明 委員 顏 南 全 委員 陳 淑 敏 委員 邵 燕 玲 委員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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