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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2/20

叛亂等

TPCM 86年度台覆字第12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一月十一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一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理 由 按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以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覊押為由,請求國家賠 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至所稱所屬地方法院 ,包括執行覊押之機關所在地或該受害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等地方法院在內(辦 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項參照)。本件聲請覆議人以其曾受違法覊押為由 ,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向原決定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因聲請覆議人係 居住於台北市○○○路○段八十八巷十二號六樓,有原決定法院之送達證書可稽,揆 諸首揭說明,原決定法院非無管轄權,其竟以非屬管轄法院而遽予駁回,自有違誤。 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董 明 霈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池 啟 明 委員 顏 南 全 委員 陳 淑 敏 委員 邵 燕 玲 委員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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