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27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TPCM 86年度台覆字第155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六年度台覆第一五五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一○號),聲請覆議, 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按受無罪之宣告確定前,曾受覊押者,雖得請求冤獄賠償,但因判決合併處罰之一部 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者,不得請求賠償,此觀冤獄賠償法第二條 第四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嘉 義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八月四日執行覊押(見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卷)。判決 後聲請覆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就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撤銷改判無罪確定(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四五號 判決),並於當日撤銷覊押,因而請求冤獄賠償云云,惟查上開案件,聲請覆議人被 訴犯罪計有三部分,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就其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判處有期 徒刑七月,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月,侵占遺失物罪判處 罰金銀元三千元,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月,罰金銀元三千元,係數罪判決合併處 罰,提起上訴後,其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部分,雖經撤銷改判,受無罪之宣 告,但同案其他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及侵占遺失物罪部分,仍然係受有罪之 宣告確定。揆諸首開說明,自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原決定駁回其賠償之請求,所持理 由,除上述理由外,並以聲請覆議人於審理中,經諭知追加保證金新台幣四萬元無法 覓保,致受覊押,然憑此尚難認聲請覆議人有何不當行為,以此遽謂其與有重大過失 ,尚有不妥,惟原決定部分理由雖有欠當,但駁回其賠償請求之結果,並無不合,仍 應予維持,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紀 俊 乾 委員 許 朝 雄 委員 洪 明 輝 委員 陳 宗 鎮 委員 吳 昭 瑩 委員 葉 賽 鶯 委員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