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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27

叛亂

TPCM 86年度台覆字第156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覆議人 甲 ○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 月一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按人民須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 者,始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 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覆議人雖以其前因叛亂案件於民國四十一年八 月十五日經空軍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自四十年十月六日受覊押,至五十 年十月五日刑期即已屆滿,惟迄至五十四年六月三日始獲開釋,計受逾期覊押一千三 百三十六日等情,求為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按新台幣(下 同)五千元折算一日,給與六百六十八萬元之賠償。惟查聲請覆議人係因叛亂案件經 空軍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並非經無罪判決確定,即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 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不合,原決定因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 覆議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紀 俊 乾 委員 許 朝 雄 委員 洪 明 輝 委員 陳 宗 鎮 委員 吳 昭 瑩 委員 葉 賽 鶯 委員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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