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4/23

叛亂

TPCM 86年度台覆字第52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二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二月二十四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八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 由 本件聲請覆議人甲○○以其於民國四十三年七月八日,原為前台中電信局報務員,因 涉嫌叛亂案件,遭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覊押,嗣經該部判決無罪確定,算 至四十五年一月九日停止覊押之日止,共受違法覊押五百五十一日,因依戒嚴時期人 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准以每日新台幣 (下同)五千元折算,共為二百七十五萬五千元之國家賠償。原決定法院審核聲請覆 議人提出之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四三)審三字第一一八號判決書正本及軍管區司令 部軍法處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八六)慮則字第○二七一號復函,並訊問證人洪慶安 、蔡木勝二人後,以:聲請覆議人因涉嫌叛亂案件自四十三年七月八日被覊押,嗣獲 判無罪確定,算至四十五年一月六日停止覊押日止,共受覊押五百四十八日,其依戒 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經查又無冤獄賠償法第二 條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事,亦未逾法定聲請賠償之期限,應認其請求為有理由 。爰審酌聲請覆議人之職業、身分、地位及精神所受損害等情狀,因而決定以四千元 折算一日,並按其受覊押五百四十八日,共准予賠償二百十九萬二千元(超過部分之 請求不予准許)。經核於法尚無違背,應予維持。聲請覆議意旨就原決定已斟酌說明 之事項,任意指摘其為不當,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 義 才 委員 林 奇 福 委員 董 明 霈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池 啟 明 委員 顏 南 全 委員 陳 淑 敏 委員 邵 燕 玲 委員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