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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1/15

叛亂

TPCM 87年度台覆字第10號

裁判書全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號   聲請覆議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六月五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六八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具狀所載之名稱雖謂「申請追補國賠」狀,但其聲請之內容 乃指摘原決定機關以最低之三千元折算一日為賠償標準,心有不平,要求追發每日一 千元等情,與對於原決定表示不服,聲請覆議之旨意無異,應視同聲請覆議,合先敍 明。 冤獄賠償事件,聲請覆議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經原決定 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人以其自民國四十年六月六日起,經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檢察官執行覊押, 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經該總司令部判決無罪確定,迄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停止覊 押之日止,共受覊押五百五十八日,聲請冤獄賠償,經原決定法院准以新台幣(下同 )三千元折算一日,賠償一百六十七萬四千元,該決定書業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送 達予聲請覆議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聲請覆議期間算至同年七月十日,即 告屆滿,乃遲至同年十月一日始提出覆議之聲請,顯已逾法定二十日之期限,其聲請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 明 德 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紀 俊 乾 委員 許 朝 雄 委員 洪 明 輝 委員 陳 宗 鎮 委員 葉 賽 鶯 委員 石 木 欽 委員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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