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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易字第4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齊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段欣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11號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 字第21128號、109年度偵字第41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述具 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宏齊國際有限公司及段欣瑜2人於民國1 12年10月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等所提刑事聲 明上訴狀均僅泛稱「上訴人實難甘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謹依法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理 由容後補陳,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本院乃於113年1月10日裁定命被告2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上開裁定分別 於同年月15日送達被告2人,然其等迄今仍未補提載明上訴 之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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