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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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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 所為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就該署109年度他字第9445號、第10151 號、第10152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 官之處分,遭本院於110年2月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駁回 (下稱原裁定)。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係不得抗告(下稱駁回裁定)。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駁回裁 定卻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 月8日駁回(下稱第二次駁回裁定)。第二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 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 ),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下稱第三次駁回裁定)。第三次駁 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仍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 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1年6月8日駁回(下稱第四次駁回 裁定)。第四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仍對此提起 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2年7月12日駁 回(下稱第五次駁回裁定)。第五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 ,許春風仍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自 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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