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5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吳東宏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15號、第5116號、第5117號、第5118 號、第9561號、第13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被告吳東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訊問 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經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 釋放等情,有該次訊問筆錄、臺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 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稽 (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497號卷第311至317、323 、325之1、327頁)。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查被告已出 境,有本院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112年12月18日準備程 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前述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