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劉其飛 劉宜林 張美娥 張美英 張美雲 張寶水 黃巧梅 鄭自好 程紅梅 曹以錐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劉秀鳳 吳木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秀鳳及吳木雄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決諭知吳木雄、劉秀鳳被 訴對黃巧梅詐欺取財及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部分公訴不受 理,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