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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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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吳芩宜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律師 被 告 陳少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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