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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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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29號 第630號 第631號 原 告 吳秉宸 魏伊嫻 黃瑞榤 被 告 周珮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吳秉宸、魏伊嫻、黃瑞榤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周珮翎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3人所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3人之訴既經駁回, 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原告3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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