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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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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偉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4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9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0 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70號、112年度偵字第20011號)及移送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1525號),本院於113年1月12日判決,茲 因該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判決所載,另有補充判決之必要,理由說明如後。 二、按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 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 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 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之事 實、理由內已敘及,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 而屬漏未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又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 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 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 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該 漏判部分,既未經判決,自不發生判決確定之情形,對之不 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公文書,其上偽造如附表所示 之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 沒收。至於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則因已經被告甲○○交付予告 訴人乙○○收受,而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 明。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就前述應予沒收部分為補充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9條, 補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偵查起訴,檢察官施柏均移送併辦,檢察官 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偽造之公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 證據出處 1 高雄地檢署公證部收據(日期載為111年12月26日)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文1枚 2.「檢察官吳文正」印文1枚 3.「書記官謝宗翰」印文1枚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011號卷第57頁(扣押物品清單見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1525號卷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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