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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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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平舞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 354 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112 年度偵字第7099號、 112年度偵字第7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 0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月26日起 延長羈押。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13年2月22日裁定羈押 ,有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號押票在卷 可稽,被告既因另案遭羈押,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已消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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