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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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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續一字第1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81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子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續一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裸頭草辛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 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續一字第1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足參。 (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囑託附表證據欄所示機關 以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方法為鑑定,各檢出如附表鑑 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裸頭草辛、甲 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 而盛裝扣案附表編號1、3至4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 與第二級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因難與毒品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 禁物。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菸草 1包(驗餘淨重1.85公克) 經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出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417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1頁) 109年度青保字第1170號 2. 印有深棕色線條之紙片 1張 經乙醇沖洗,檢出麥角二乙胺(LSD)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3頁) 109年度藍保字第1248號 3. 不明乾燥植物 2包(驗餘淨重合計2.32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均檢出裸頭草辛(Psilocine)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64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3頁) 109年度青保字第1417號 4. 銀河瑪莉歐包裝、內含黃色粉末之咖啡包 2包(驗餘淨重合計12.91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抽驗編號2,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20日刑鑑字第1090079551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8頁) 109年度青保字第1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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