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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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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吉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吉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至 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於違禁物 ,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經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至28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毒偵緝286卷第51- 52頁)。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確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毒品證物檢驗 報告在卷可憑(見毒偵2903卷第189頁、單禁沒卷第63頁)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而該毒品之包裝袋將 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為查獲之毒品而一併 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 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內容 1 海洛因 3包 驗餘淨重共約0.988公克,含包裝袋3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0.616公克,含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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